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8)简介开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 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除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外,其他一般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申请获得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二)具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科技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资格认定由科技部或科技部授权的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科技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个(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一)既往业绩; (二)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三)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六)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七)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八)国家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科技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财政拔款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8)简介结束,下载后阅读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