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探火和灭火要求(pdf 22)简介开始 防火、探火和灭火要求 第一节 通则 1.1 适用范围 1.1.1 1.2 条和本章其它各节的要求适用于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不包括液化气 运输船和化学品液货船)、登记长度为12m 及以上但干舷长小于45m 的渔船和未 装设推进机器的船。这些船均应符合1.2 和本章其它各节的要求。 1.1.2 可以考虑采纳由船籍国政府规定的和批准的消防安全措施以代替1.1.1, 但这些措施应能提供劳氏船级社可以接受的等级的消防安全性。 1.1.3 对本章没有提及的结构和布置要点应作符合所涉及火灾危险的特殊考虑。 1.1.4 1.2 条和本章其它各节的要求不适用于国际航行的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 船、所有客船、液化气运输船和化学品液货船。这些船均应装备1974 年国际海 上人命安全公约和修正案所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干舷长45m 及以上的渔船应装 备与1977 年Torremolinos 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相关的1993 年Torremolinos 议定 书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1.1.5 1.2 条和本章其它各节的要求不适用于国内航行的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 船、所有客船、液化气运输船和化学品液货船。这些船均应遵守船籍国政府规定 的和批准的消防安全措施,但这些措施应能提供劳氏船级社可以接受的等级的消 防安全性。 1.1.6 船籍国政府有责任使1.1.4 和1.1.5 的防火、探火和灭火要求生效,但在 下列情况下劳氏船级社将负责使之生效: (a) 签约政府授权劳氏船级社应用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或 Torremolinos 议定书的要求和代表他们颁发适当的证书;或 (b) 船籍国政府不是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或Torremolinos 议定书的签 约国;或 (c) 船舶或渔船已入级为限止或特殊服务于国内水域,且船籍国政府没有国家规 定。在这样情况,劳氏船级社将适当地应用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或 Torremolinos 议定书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然而,在注意到限止或特殊服务的环 境,提供可接受等级的消防安全的安排将给以适当的考虑。 防火、探火和灭火要求(pdf 22)简介结束,下载后阅读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