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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
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目的)此告示是根据水产品质量管理法第 22 条规定,对以出口为目的的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制订卫生管理标准为目的。 第二条(卫生管理标准)①根据第 22 条的规定,以出口为目的的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标准如附表1。②第22条规定的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如附表2。 第三条(对卫生管理标准的调查、核对标准)依第2条第1项规定的对卫生管理标准的调查核对标准如附表3。 附 则 [附表1] 出口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标准。(第2条第1项关联) I 输往欧盟的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 1.加工工厂的设施装备及卫生管理标准。 A. 关于设施及装备的一般条件。 (1)加工车间要充分宽敞,设计为能维持良好卫生的车间,应分为污染区和非污染区。 (2)加工场地、处理室,准备室的地面要易排水,地面上不能有污物残留。鱼箱及产品处理用具要放在防水垫板上面,制作垫板要考虑易于清洗与消毒。 (3)排水沟盖上要有孔,并排水要畅通不得有杂物积存,并且排水口应安装防止啮齿类出入的设施。 (4)墙体表面应该用平滑及不易渗透的耐久性的材料设置,应易于清扫。 (5)天棚或屋顶的撑柱应易于清洗。 (6)出入门应使用非腐蚀性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洗。 (7)应有适当的换气设施,需要时要具备排气设备 (8)能够作业场所及处理加工作业场所的亮度适当,应具备自然采光或照明设施。 (9)作业场所、准备室、冷藏室为了防止昆虫或啮齿类的出进入,应安装设施,需要时要具备昆虫类扑灭灯。 (10)工作场所、洗手间出入口应设置适当用的洗手池及消毒洗涤剂,洗手池的水龙头不应安装手动式,且应具备洗手后能够烘干的设备或者一次性的纸巾。 (11)刀、刀板、集装箱(容器)、废弃物桶,工作台,应用非腐蚀性材料,特别是废弃物桶为防止污染要有益,不得漏输送带应容易清洗。 (12)废弃物贮存处所应远离加工场所的地方,并容易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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